(2015)惠前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承某与无锡亚鑫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某,无锡亚鑫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前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承某,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无锡亚鑫运输有限公司,机构代码:08696385-,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惠澄大道1001号D83091。法定代表人孙利,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某诉被告无锡亚鑫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承某逾期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公告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承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