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秦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三台县古井镇村民。委托代理人:范虹,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女,汉族,三台县古井镇村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后由于性格差异大,平时又无共同语言,我们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1998年3月我们再次发生纠纷后被告便私自离家外出至今无音讯且下落不明长达15年以上,现要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秦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8日在三台县原古井人民公社登记结婚。1983年9月18日生育长子张某甲,1989年4月6日生育次女张某。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和曾发生过纠纷,1998年3月原、被告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后被告便私自离家外出至今无音讯且下落不明。2015年3月3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复印件、三台县古井镇干坝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张才智、张某书出庭作证的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由于性格不和曾发生过纠纷,在1998年3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后,被告便私自离家外出至今无音讯,下落不明,不尽夫妻及家庭义务,其夫妻感情应视为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核实,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某与秦某离婚。本案诉讼费260元,由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同发代理审判员 郑明万人民陪审员 涂厚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