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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执字第00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南漳县人民法院与桂朝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漳县人民法院,桂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执字第00187-3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桂朝林,农民。被告人桂朝林滥伐林木一案的(2015)鄂南漳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南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已移送执行桂朝林罚金10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桂朝林尚在服刑,目前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南漳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对桂朝林判处罚金1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案件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学斌审判员  尤明军审判员  谢其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