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执民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芝红与叶祥权、叶火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芝红,叶祥权,叶火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松执民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黄芝红。被执行人叶祥权。被执行人叶火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松阳法院(2015)丽松商初字第00044号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以(2015)丽松执民字第38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叶祥权松阳县西屏街道玉泉二区4幢6号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叶祥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叶祥权所有的松阳县西屏街道玉泉二区4幢6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伟平审判员 周景根审判员 吴子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美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