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何光榴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光榴,原系靖江市沪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因本案于201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家乐,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5)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光榴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发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光榴及其辩护人周家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何光榴受靖江市苏靖汽车贸易公司业务经理卢某甲、靖江市鸿道汽车贸易公司业务经理吴某等人委托,在代为王某某、姚某某、任某等客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过程中,使用伪造的靖江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诈骗作案19起,骗得王某某、姚某某、任某等人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计人民币227700余元,所得款项被其用于赌博等挥霍一空。为证实以上指控,公诉机关移送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光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光榴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光榴多次实施诈骗,且挥霍诈骗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光榴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周家乐辩护称:被告人何光榴坦白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光榴无前科劣迹,其亲友已代退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王某某、姚某某、任某、侯振宇、陆圣、黄翔云、金泉其、陈秋平、高明、侯君、刘东平、刘某在靖江市苏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靖公司)购买汽车,何晓东、王静、顾大权在靖江市鸿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道公司)购买汽车,秦波、周春红、孙万国、高明在靖江市沪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泰公司)购买汽车。上述19名车主在购车时均向各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车辆购置税款、车款等费用。后被告人何光榴接受苏靖公司销售经理卢某甲、鸿道公司销售经理吴某等人的委托,在办理上述19名车主的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过程中,使用伪造的靖江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骗取靖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从而骗得上述汽车销售公司支付给其的车辆购置税款共计226468元。分述如下:1、2013年7月,被告人何光榴在为苏靖公司办理王某某的北京现代轿车注册登记过程中,骗得9006元。2、2013年8月,被告人何光榴在为苏靖公司办理姚某某的北京现代轿车注册登记过程中,骗得11914元。3、2013年8月,被告人何光榴在为苏靖公司办理任某的三菱轿车注册登记过程中,骗得10545元。4、2013年10月,被告人何光榴在为苏靖公司办理侯某的别克英朗轿车注册登记过程中,骗得10401元。5、2013年11月,被告人何光榴在为苏靖公司办理侯某某的奥迪A6L轿车注册登记过程中,骗得38102元。6、2013年12月,被告人何光榴在为苏靖公司办理刘某某的大众斯柯达轿车注册登记过程中,骗得9042元。7、2013年12月,被告人何光榴在沪泰公司办理秦某的大众POLO轿车注册登记过程中,骗得8452元。8、2013年12月,被告人何光榴在为苏靖公司办理刘某的三菱劲炫轿车注册登记过程中,骗得11573元。9、2013年12月,被告人何光榴在为苏靖公司办理陆某的起亚轿车注册登记过程中,骗得10545元。10、2013年12月,被告人何光榴在为苏靖公司办理黄某某的大众轿车注册登记过程中,骗得8795元。11、2014年1月,被告人何光榴在为鸿道公司办理何某某的丰田凯美瑞轿车注册登记过程中,骗得14171元。12、2014年1月,被告人何光榴在为苏靖公司办理金某某的大众轿车注册登记过程中,骗得19726元。13、2014年1月,被告人何光榴在为鸿道公司办理王某的福特翼虎轿车注册登记过程中,骗得16479元。14、2014年1月,被告人何光榴在沪泰公司办理周某某的东风风神轿车注册登记过程中,骗得6307元。15、2014年2月,被告人何光榴在为苏靖公司办理陈某某的东风日产轿车注册登记过程中,骗得6821元。16、2014年2月,被告人何光榴在为鸿道公司办理顾某某的比亚迪轿车注册登记过程中,骗得6410元。17、2014年3月,被告人何光榴在沪泰公司办理孙某某的东风风神轿车注册登记过程中,骗得6838元。18、2014年3月,被告人何光榴在沪泰公司办理高某的大众朗逸轿车注册登记过程中,骗得11188元。19、2014年3月,被告人何光榴在为苏靖公司办理郭某的三菱轿车注册登记过程中,骗得10153元。被告人何光榴因本案被上网追逃后,于2015年1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青阳派出所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沪泰公司已为秦波补缴了车辆购置税等,被告人何光榴的亲属已为郭某年补缴了车辆购置税等。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光榴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卢某甲、吴某、王某、范某、刘某、卢某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机动车驾驶人信息,靖江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光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司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何光榴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多次实施诈骗,且挥霍诈骗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光榴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酌情从重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指控认定的诈骗金额计算有误,故予以更正。鉴于被告人何光榴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代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故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光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光榴退赔人民币二十一万六千三百一十五元。其中,发还靖江市苏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十四万六千四百七十元、靖江市沪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三万二千七百八十五元、靖江市鸿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三万七千零六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陶永华人民陪审员 陈剑萍人民陪审员 顾洪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炜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