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曹国英、余冬连等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许全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曹国英,余冬连,余建华,余建明,余建强,许全回,武汉长胜顺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10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号。代表人毕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传红,湖北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曹国英(系余显云妻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余冬连(系余显云女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余建华(系余显云长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余建明(系余显云次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余建强(系余显云三子)。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邓国民,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全回。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长胜顺物流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宁安路*号。代表人徐国珍,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曹国英、余冬连、余建华、余建明、余建强、许全回、武汉长胜顺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大冶市人民法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的(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静审 判 员  詹军代理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