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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两江新区宗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两江新区宗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徐志强,邓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445号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宗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帝都大厦B塔9楼,组织机构代码08306923-X。法定代表人黄培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永春,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迎龙,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花园村湖滨路1-4号华竹花园第二期第三层。法定代表人徐志强。被申请人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4号(金信大厦)。法定代表人徐志强。被申请人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陵峡路98号1幢。法定代表人徐志强。被申请人徐志强,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邓雪梅,女,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宗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被申请人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徐志强、邓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宗申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700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重庆宗申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宗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民主村学堂嘴12幢第1-4层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