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223-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深圳市爱车屋汽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222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亮,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深圳市爱车屋汽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223-2226号原告:张明亮,住辽宁省辽阳县。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FORANRERGORYSTEPHEN。被告:深圳市爱车屋汽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明亮诉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深圳市爱车屋汽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四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均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亮撤回起诉。各案受理费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均由原告张明亮负担。审判员 郭 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敏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