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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商)申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北京金色莱恩进出口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金色莱恩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12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金色莱恩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杉创意园五区*号楼***层*单元302。法定代表人:郭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洪源,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丙慧,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号梧桐大厦*楼*座。法定代表人:王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刚,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金色莱恩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一中民终字第4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珊担任审判长,法官林涛、李宝刚参加的合议庭,通过法庭询问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北京金色莱恩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丙慧和安洪源、被申请人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冉和委托代理人陈刚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珊代理审判员 林 涛审 判 员 李宝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媛书 记 员 侯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