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代明、张勇军诉王建飞、杨芳、王佰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473号原告王代明,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张勇军,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王建飞,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杨芳,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城镇居民,家住四川省绵竹市。被告王佰虎,曾用名王百虎,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代明、张勇军诉被告王建飞、杨芳、王佰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代明、张勇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佰虎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单元×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400000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代明、张勇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佰虎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单元×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40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先锋人民陪审员 曾祥玲人民陪审员 王全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