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莲香、刘莲英、刘法勤、刘自法、刘文法诉被告王建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莲香,刘莲英,刘法勤,刘自法,刘文法,王建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208号原告刘莲香。原告刘莲英。原告刘法勤。原告刘自法。原告刘文法。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永萍,河南展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锋。委托代理人张振如,漯河市召陵区姬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曹杨,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刘莲香、刘莲英、刘法勤、刘自法、刘文法诉被告王建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莲香、刘莲英、刘法勤、刘自法、刘文法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莲香、刘莲英、刘法勤、刘自法、刘文法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建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莲香、刘莲英、刘法勤、刘自法、刘文法撤回对被告王建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刘莲香、刘莲英、刘法勤、刘自法、刘文法自愿承担。审 判 员 许凤梅审 判 员 陈质彬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鲁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