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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宗民与焦杏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712号原告张某某,男,农民。被告焦某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其与被告焦某某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