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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焱知识产权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陈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088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焱,女,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知)初字第10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焱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焱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焱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的相应银行存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焱应向申请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十五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李京耀执行员 邢 军执行员 张新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博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