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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杨华传与魏苏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传,魏苏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854号原告:杨华传,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红星,定远县定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苏保,安徽曲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杨华传与被告魏苏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华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星、被告魏苏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华传诉称:被告魏苏保是建筑商,魏苏保称偿付建筑材料急需用钱,分两次从原告处借款106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两张。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推诿不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106000元整;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魏苏保辩称:我和原告是朋友关系,当时借钱是干工程的,现在工程处于停工待开工阶段,希望原告等到我开工的时候,我再把钱给他。经审理查明:被告魏苏保因工程建设需要分两次向原告杨华传借款合计106000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2014年7月16日,被告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杨华传人民币陆万元整,小写人民币¥60000元。此据借款人魏苏保”。2015年5月6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杨华传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小写人民币¥46000元。此据借款人魏苏保”。以上合计106000元。原、被告当庭均称,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被告给过原告部分利息,给过利息的具体数额双方记不清了,本金没有还过,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称经多次催要未果,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两张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魏苏保对借款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予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6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苏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华传借款人民币10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被告魏苏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