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终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方有德与被上诉人马福财、常增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有德,马福财,常增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终字第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有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福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增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公司负责人权永琴,公司经理。马福财与常增杰、方有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湟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湟上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方有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方有德又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方有德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及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有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1368元由上诉人方有德负担,余款1368元退还方有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甲宁审判员 李宏宁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哈春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