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强与山东招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山东招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山东招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锡臣,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山东招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债权一案中,申请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87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山东招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87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审判员 许毅审判员 张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滕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