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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执字第0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李兴发、干玲珑、蒋志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李兴发,干玲珑,蒋志强,时建辉,程伟达,杨建芬,马晓昇,林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017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34号。负责人姚建明。委托代理人黄旭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兴发。被执行人干玲珑。被执行人蒋志强。被执行人时建辉。被执行人程伟达。被执行人杨建芬。被执行人马晓昇。被执行人林秀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李兴发、干玲珑、蒋志强、时建辉、程伟达、杨建芬、马晓昇、林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李兴发、干玲珑立即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48900元,支付至2013年12月17日的利息人民币18858.23元,罚息人民币9645.21元,并根据《个人联贷联保贷款借款合同(抵质押、保证)》约定支付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的利息、罚息;二、李兴发、干玲珑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人民币69148元;上述一、二项款项,李兴发、干玲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的账户;或汇至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24610183100000117);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马晓昇、林秀娟抵押的常熟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2幢2148、2153、2154、2155、2156、2157、2173、2174、2175、2177、2178号房屋(优先受偿最高额分别为人民币22万元),2149号房屋(优先受偿最高额为人民币21万元),2172、2176、2179、2180、2181、2182、2183号房屋(优先受偿最高额分别为人民币23万元)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四、蒋志强、时建辉、程伟达、杨建芬、马晓昇、林秀娟对前述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424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8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6982元,由李兴发、干玲珑负担,蒋志强、时建辉、程伟达、杨建芬、马晓昇、林秀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晓昇、林秀娟所有的位于常熟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2幢2148、2149、2153-2157、2172-2183室房屋共计19套采取了评估、网上司法拍卖措施,三次拍卖均流拍。之后,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除上述流拍财产外,发现被执行人马晓昇、林秀娟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招商北路8号天虹服装城A2603室,因该房被他案首封,故本案目前暂不便处置;发现被执行人李兴发、干玲珑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2幢2019-2024室、2139-2142室、2202-2206室、2208-2210室,因上述房屋均设定有抵押权,故本案目前暂不便处置;发现被执行人蒋志强、时建辉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2幢2060室-2074室、2091室、2093室、2094室、常熟市花溪苑二区14幢4号车库一只,因上述财产均被他案首封,故本案目前暂不便处置;发现被执行人程伟达、杨建芬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2幢2047-2050室、2158室、2159室、2161-2171室、2184室、2185室、常熟世茂·商务中心广场A幢1006室、常熟市新建家苑10幢601室、常熟市招商北路8号天虹服装城A2605室,因上述房屋也均被他案首封,且均设定有抵押权,故本案目前也暂不便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蒋志强所有的车辆有苏E×××××、苏E×××××汽车二辆,被执行人程伟达所有的车辆有苏E×××××汽车一辆,因未发现上述车辆下落,故本案目前也暂无法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对于本院另案查封的在被执行人蒋志强名下的位于常熟市青莲路2号时装中心市场一楼1185、1160、1427-1号商铺租赁使用权,因系另案首封,故本案目前暂无法处置。此外,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083533.44元、根据《个人联贷联保贷款借款合同(抵质押、保证)》约定支付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的利息、罚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暂无法处置的和不便处置的房屋、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商初字第0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九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晓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