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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新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573号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898号。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卫东、顾丽华,该公司职员。被告倪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施恩银代理审判员  朱莲花人民陪审员  汤慧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文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