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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2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汪翔天与尤庆法、叶少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翔天,尤庆法,叶少珍,尤玲玲,尤海峰,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812号原告:汪翔天,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尤庆法。被告:叶少珍,女,195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尤玲玲,女,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尤海峰,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法法定代表人:尤庆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翔天诉被告尤庆法、叶少珍、尤玲玲、尤海峰、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汪翔天的申请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包诉保字第000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尤庆法、尤玲玲的股权。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尤庆法、尤玲玲股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丽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