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马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290号原告高某某,男,回族,1978年4月11日出生。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海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匡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