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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刑申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杜海平犯受贿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新中刑申字第34号胡守婷:你因杜海平犯受贿罪一案,对本院(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杜海平第二笔受贿10万元事实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杜海平第二笔受贿10万元的事实,有证人王国立证明因开具虚假发票事宜安排陈永祥行贿杜海平;证人陈永祥证明将现金交给王松鹤;证人王松鹤证明王国立让陈永祥给其20万元,其送给杜海平10万元;被告人杜海平供述收王松鹤10万元。以上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二审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