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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华兵与朱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兵,朱所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吴华兵。委托代理人沈春明,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平,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所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兵与被告朱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兵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华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诉讼保全费120元,合计1970元,由原告吴华兵负担。审判员  徐荣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秀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