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华兵与朱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兵,朱所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吴华兵。委托代理人沈春明,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平,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所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兵与被告朱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兵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华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诉讼保全费120元,合计1970元,由原告吴华兵负担。审判员 徐荣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秀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