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周晓青与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周晓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耀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晓青。上诉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商初字第2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不符合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周华青住所地为浙江省乐清市,故乐清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莉萍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