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高树录与曹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树录,曹保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高树录,男,汉族。被执行人曹保卫,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佳民初字第00483号民事调解书,根据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曹保卫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树录案款人民币1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150元。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保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佳县支行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武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宁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