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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行非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罗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夏曙明、郑小平社会抚费养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罗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夏曙明,郑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行非执字第00054号申请人罗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夏曙明。被执行人郑小平。罗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夏曙明、郑小平社会抚费养征收一案,本院作出(2015)鄂罗田行审字第0006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向夏曙明、郑小平送达执行文书后,其已履行了义务,罗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29日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夏曙明、郑小平已履行完义务,依法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罗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夏曙明、郑小平社会抚费养征收一案的(2015)鄂罗田行审字第0006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教武审判员  陈红胜审判员  肖丰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春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