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际辉等人犯强奸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际辉,黄甜甜,何星,田梦蝶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定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际辉,男”号人杨浪静男,辩护人朱胜辉,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甜甜,女”号人杨浪静男,法定代理人朱先玉,女,土家族,1951年2月16日出生,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宋家湾村黄家坡组***号。系被告人黄甜甜的外祖母。辩护人吴稳,张家界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何星,女”号人杨浪静男,法定代理人何英,女,土家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胡家岗居委会*组。系被告人的母亲。辩护人陈宇,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田梦蝶,女”号人杨浪静男,法定代理人覃秀英,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中湖乡车家山村岩塔组。系被告人的母亲。辩护人符伸云,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际辉、黄甜甜、何星、田梦蝶犯强奸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婕妤、代理检察员刘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际辉及其辩护人朱胜辉、被告人黄甜甜及其法定代理人朱先玉和辩护人吴稳、被告人何星及其法定代理人何英和辩护人陈宇、被告人田梦蝶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符伸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田际辉与在张家界市城区闽南国际大酒店KTV工作的向玲君(另案处理)达成以2万元价格找处女“开处”,由向玲君联系处女与其发生性行为。随后向玲君联系被告人何星让其找女孩。被告人黄甜甜得知此事后,让何星回复说可以找到。同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黄甜甜、何星、田梦蝶在张家界市永定区铭悦商务酒店303房间中商量找女孩去“开处”卖淫,从中得到好处。当日下午,黄甜甜、田梦蝶来到永定区西溪坪永定中学门口,遇到曾到该校读书时认识的永定中学学生覃鑫怡、孟文迪(均另案处理),遂要二人帮忙找女学生。同日17时许,黄甜甜、田梦蝶、覃鑫怡、孟文迪在永定中学门口,强行将被害人秦某某(未满14周岁)带至张家界市永定区铭悦商务酒店607房间。期间,田梦蝶要求黄佳玲(另案处理)赶到张家界市永定区铭悦商务酒店。随后黄甜甜、何星、黄佳铃、田梦蝶在607房间采取殴打、口头威胁等手段逼迫被害人秦某某“开处”卖淫。何星联系好向玲君后,与黄甜甜、田梦蝶等人带着被害人秦某某与向玲君在闽南国际大酒店门口汇合,并一起将被害人秦某某带到张家界国际大酒店628房间,随后向玲君应田际辉的要求将被害人秦某某及黄甜甜、何星、黄佳铃等人带到627房间等候。21时许,向玲君将被害人秦某某再次带到628房间,并在取走田际辉给其的2万元人民币后离开,随后被告人田际辉在房间将被害人秦某某强奸。公诉机关针对以上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指控田际辉、黄甜甜、何星、田梦蝶犯强奸罪,提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定罪科刑。被告人田际辉辩称,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强奸罪罪名没有异议,鉴于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要求法院对其判处缓刑。辩护人朱胜辉辩称,被告人田际辉与本案其他几名被告人互不相识也没有共同的强奸故意,其与被害人秦某某发生性行为时没有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对被害人秦某某不满14周岁的事实并不明知,因此法庭应宣告被告人田际辉无罪。被告人黄甜甜及法定代理人辩称,他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吴稳辩称被告人黄甜甜与被告人田际辉互不认识,他们没有强奸秦某某的共同故意,其殴打、胁迫被害人的行为属于强迫卖淫行为,被告人黄甜甜不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何星及法定代理人辩称,他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陈宇辩称被告人何星与被告人田际辉互不认识,他们没有强奸秦某某的共同故意,其殴打、胁迫被害人的行为属于强迫卖淫行为,因此被告人何星不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田梦蝶及法定代理人辩称,他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符伸云辩称被告人田梦蝶虽有胁迫被害人的行为但没有对其强奸的故意,因此被告人田梦蝶不构成强奸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中旬,被告人田际辉与在永定城区闽南国际大酒店KTV工作的向玲君(另案处理)达成以2万元价格由向玲君联系处女与其发生性行为。向玲君联系被告人何星物色对象。被告人黄甜甜得知此事后,让被告人何星回复向玲君可以找到处女。同年4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黄甜甜、何星、田梦蝶在永定城区铭悦酒店303房间商量决定找处女去,从中盈利。15时许,被告人何星和黄佳铃在铭悦酒店303房间等候,被告人黄甜甜、田梦蝶两人来到永定中学大门口伺机作案。不久,覃鑫怡和孟文迪(二人另案处理)相继到了该校大门口遇见被告人黄甜甜、田梦蝶。被告人黄甜甜、田梦蝶要求覃鑫怡和孟文迪帮忙找个处女。孟文迪发现认识的被害人秦某某正朝大门口走来,便说秦某某是处女并把秦某某叫跟前。被告人黄甜甜、田梦蝶与覃鑫怡、孟文迪将秦某某夹在中间一起朝西溪坪火车北站方向走去。途中,被告人黄甜甜、田梦蝶对秦某某说邀她一起出来是叫她卖淫去的,秦某某不同意,被告人田梦蝶威胁秦某某说,你现在不干也得干。当走到七路公交车站台要上车时,秦某某不上车被被告人黄甜甜、田梦蝶和覃鑫怡强行拖上了车。孟文迪独自乘车回家。被告人黄甜甜、田梦蝶和覃鑫怡将秦某某带至铭悦酒店607房间后与何星一起采取殴打、威胁手段迫使被害人秦某某就范。由于被害人秦某某脸上被打红了,被告人黄甜甜、何星、田梦蝶及黄佳玲逼迫秦某某化妆后乘车去闽南国际大酒店与向玲君见面。向玲君问秦某某年纪有多大时,被告人黄甜甜、何星、田梦蝶将本来不满14周岁的秦某某说成15岁,被害人秦某某不敢出声。在去张家界国际酒店的车上向玲君又问被告人黄甜甜,秦某某到底有没有15岁,被告人黄甜甜也觉得秦某某没有15岁。之后,向玲君再三叮嘱被告人黄甜甜等人与嫖客见面时一定要说秦某某是初二的学生妹。21时许,向玲君等人将被害人秦某某带到张家界国际大酒店628房间,不久覃鑫怡离开酒店。在628房间,向玲君收取了被告人田际辉人民币20000元的好处费。被告人田际辉在628房间对被害人秦某某进行了两次奸淫。被告人黄甜甜、何星、田梦蝶和向玲君一直在627房间守候。被害人秦某某回到627房间时,向玲君从其包中取出10000元现金拿走200元后交给被告人何星,何星从中给被害人秦某某2000元,给田梦蝶1000元,何星和黄甜甜分得3400元。23时许,被告人黄甜甜、何星送被害人秦某某到永定城区文昌阁时被秦某某的亲属扭送至公安机关。2014年5月11日,被告人田际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田际辉与被害人秦某某及其亲属达成协议。即被告人田际辉赔偿给被害人秦某某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60000元(其中60000系被告人田际辉自愿为被告人黄甜甜、何星、田梦蝶每人负担20000元的赔偿费),已付800000元,并约定结案时给付余款260000万元,被害人秦某某及其亲属书面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田际辉的供述证明,2014年4月18日向玲君说(又名向琴)给他找个处女见红(流血)可克服倒霉运气,他赞成。24日20时许,他和张利胜、程启军三个人在张家界国际酒店628房间打麻将时,向玲君和几个姑娘把秦某某送到张家界国际酒店628房间时,他看秦某某身高有1米6、7以为她有15、6岁了,他第二次问秦某某年龄时她说她是1998年出生的。他给向玲君付了2万元钱后,在张家界国际酒店628房间与秦某某发生了两次性行为。他和秦某某性交时秦某某只有痛苦状但她并没有反抗。2、被告人黄甜甜供述证明,2014年4月24日晚上,是她和田梦蝶、覃鑫怡从永定中学门口将秦某某强行拖上七路公交车,然后和何星、田梦蝶、黄佳铃、覃鑫怡等人让秦某某化妆后从永定城区的铭悦酒店的607房间将秦某某带到张家界国际酒店628房间,在她们姑娘的守候下,迫使秦某某与他人卖淫。在铭悦酒店607房间的厕所里秦某某不愿意卖淫他还动手打了她,其他人就吓唬她。他从向玲君给他们的9800元中分得3400元,何星也分得3400元,田梦蝶分得1000元,还经过何星的手给秦某某2000元。她认为秦某某和孟文迪是初一学生其年龄也和孟文迪差不多,不过13、4岁。3、被告人何星供述证明,2014年4月24日晚上,黄甜甜和田梦蝶、覃鑫怡将秦某某带到永定城区的铭悦酒店后,她和黄甜甜、田梦蝶、黄佳铃、覃鑫怡等人对秦某某化妆后强行将秦康娟带到张家界国际酒店628房间与他人卖淫,秦某某不愿意卖淫黄甜甜还动手打了她。她劝黄甜甜莫打秦某某。向玲君给他们几个人的好处费是9800元,经过她的手分给黄甜甜3400元,给田梦蝶1000元,给秦康娟2000元,她本人分得3400元。覃鑫怡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就没给她分钱。4、被告人田梦蝶供述证明,2014年4月24日晚上,她和黄甜甜、覃鑫怡等人强行将秦某某拖上七路公交车到永定城区的铭悦酒店607房间,再和何星、黄佳铃等人强行将秦某某带到张家界国际酒店628房间与他人卖淫,秦某某不愿意卖淫黄甜甜还动手打了她,她其他几个人就连哄带骗的吓唬她。向玲君给他们几个人的好处费是9800元,经过她的手分给黄甜甜3400元,给田梦蝶1000元,给秦某某2000元,她本人分得3400元。秦某某看上去比她小,不过12、3岁。5、同案犯黄佳铃证言证明,她和何星是在铭悦酒店与黄甜甜、田梦蝶、覃鑫怡一起将秦某某带到张家界国际酒店628房间的,秦某某看上去不过13、4岁,化妆后可以看上14、5岁。她没有分得钱,她只知道田梦蝶分得1000元钱。6、同案人覃鑫怡证言证明,2014年4月24日,她们学校放学了,她在路口碰见黄甜甜和田梦蝶,田梦蝶说要看一下谢雅慧,她把谢雅慧叫来后,黄甜甜说谢雅慧下巴是做的假的就放她走了。大约5分钟后,孟文迪来了。黄甜甜问孟文迪女孩呢,孟文迪说没有。这时秦某某来了,孟文迪问黄甜甜这个女孩要不要得,黄甜甜说要得并要孟文迪把秦某某拖来。孟文迪把秦某某喊过来后,黄甜甜把秦某某邀着并借口问秦某某是不是骂过她的一个朋友,秦某某说没有。黄甜甜就邀着秦某某说回去。当她们一起走到西溪坪火车北站七路公交车站台附近时,黄甜甜当着她的面讲要把秦某某卖了。秦某某不同意。她问田梦蝶为什么要卖秦某某田梦蝶说是没钱用了,黄甜甜则说她已经几次放了一个老板的鸽子,这次不干成就惨了。车子开到文昌阁上面站台下车后,她看到黄甜甜、田梦蝶一起把秦某某拖到附近巷子一个宾馆,化妆后就到闽南国际酒店与一个姓向的“妈咪”见面,妈咪见到秦某某说了句“怎么是这个女孩,看起来好小”。并叮嘱“你们见到老板后要说自己14、5岁了,都是在学校读书的”。她们把秦某某带到张家界国际酒店六楼房间后,不一会她就走了。7、同案人孟文迪证言证明,2014年4月24日,她们学校放学了,黄甜甜和另外一个女的问她有没有姑娘,她说都放学回家了。不一会她旁边一个初一年级秦某某正朝学校门口走过来,她问黄甜甜要不要得,黄甜甜说要得。她就把秦某某叫到她们面前,黄甜甜叫秦某某一起走,她们一起走到西溪坪火车北站后,她就乘车回家了。她看秦某某的年龄和她自己差不多,不过12、3岁,发不发育都讲不好。8、被害人秦某某陈述证明,她是永定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2014年4月24日放学后准备回家时,在学校大门口遇见田梦蝶和另外一个不知名字的同学,还有另外有两个女的她都不认识。孟文迪喊她过去后问她是不是骂她一个朋友的,她说没有骂过。黄甜甜说没事,要她和她一起走不会打她的。接着黄甜甜用手腕勾着她的脖子强拉着她往西溪坪火车北站方向走去。孟文迪到北站后就回家了。另外三个女的把她强行带上七路公交车到区武装部旁边站台下车后就把她带到一个小旅社六楼房间关到厕所里。那个黄甜甜问她“你卖身干不干”,她说“不干,我还是个小孩”接着就被打了三耳光。旁边几个女的就威胁说不干会死在这里。那五个女的还逼着他换了包臀裙子、丝袜和高跟鞋到附近化妆店化妆,化妆师问“这是那个,化妆准备干什么去的”,她准备讲她是被挟持的,黄甜甜就用手搭在她的脖子上,因为害怕她就不敢出声了。化妆后,那五个女的就把她带到闽南国际酒店,从闽南酒店走出来的向玲君问黄甜甜“她有好大?”她准备讲她才13岁的被被抓的那个女的又把她脖子勾到了并说她有15岁了,在永定中学读初中三年级,她就不敢再讲了。然后,她们七个人乘坐一辆的士到了张家界国际酒店8628房间。房间里有三个男人在打麻将,有个胖个子男的还给那几个女的一人200元钱,她不要这200元钱是向玲君硬塞给她的,这200元钱又被其中一个女的拿走了。之后向玲君又把她们带到8627房间,这时那五个女的要她见到老板后不要说只有13岁和初一学生,要说是初三学生,98年出生属虎的。向玲君得到胖个子男的给的1万元钱后准备离开,并对她说,“我已经拿了别人的钱,你就不能走了”。由于带她一起来的几个女的守在8627房间的,她想跑也不敢跑。胖个子男的力气太大她想推也推不开。在被子里面脱光了她的衣服,那个男的强行要她摸他的阴茎,阴茎硬后他强行插进她的阴道内不管她痛与不痛。她被奸淫两次,当那个男的要第三次奸淫时,她说身体不舒服又看到床上有血才放过她。她刚开门就被向玲君把她拉进8627房间里去了。之后,那四个守着她的女的把带到开始换衣服的那个旅社,她们叫她换了衣服。那两个送她的女的被她姐姐抓住送到派出所了。9、证人程启君证言证明,他当天下午(4月24日)和田二(指田际辉)、张利胜三个人在张家界国际酒店8628房间打麻将,一个40多岁叫老全的在旁边看。田二接完电话后,19时许,闽南国际酒店ktv妈咪向玲君带来5、6个小姑娘进了房间。田二给几个小姑娘一人打了200元的红钱后,向玲君就把几个姑娘带进了8627房间。之后,张利胜说不打麻将了他也就回家了。4月25日中午他才只到田际辉搞的那个姑娘不满14岁。10、证人张利胜证言证明,2014年4月24日下午,他和田际辉、程启军在张家界国际酒店打20元一炮的“长沙麻将”直到21时,旁边还有一个没打麻将的全胜国。20时许,闽南国际酒店KTV妈咪向玲君带来六个年轻女孩子,田际辉还给她们一人200元的小费,就叫她们到隔壁8627房间去了。他们玩了个把小时就回家了,后面发生了什么他就不知道了。11、证人全胜国证言证明,2014年4月24日下午,张家界国际酒店8627、8633房间是田际辉喊开的,8628房间他在4月23日就开了的但没退房,是续用。他到张家界国际酒店8628房间是田际辉喊他去的,他去后看到“张三”、程启军和田际辉在打麻将,他进房间后只玩手机游戏。19时许,闽南国际酒店KTV妈咪向琴带来5、6个女孩子,田际辉问那几个女孩子有多大年龄没人回答他。张利胜觉得很吵闹,几个姑娘就到隔壁8627房间去了。21时许,张三说不打麻将了就都散了。她拿了8633房间钥匙洗澡后也就回家了。他还是第二天接到田际辉的电话才知道田际辉嫖宿幼女的事情。1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她是秦某某的母亲。秦某某的年龄才13岁,看上去也只看得到13岁。她虽然身高有1.58米,但还没有发育完全,胸部隆起不明显。13、证人秦某某证言证明,秦某某是他的小女儿,是2001年2月9日出生的,是永定中学初一年级学生。他和他大女儿秦某某在文昌阁肯德基附近把强迫秦某某卖淫的两个姑娘抓住送到派出所了。14、证人张颖钊证言证明,她是秦某某的班主任老师。她平时看秦某某只能看出13岁左右,她身高约1.6米,身子还没怎么发育,第二性特征不明显。一般成年人看秦某某只能看出13、4岁的样子。15、证人覃秀英证言证明,田梦蝶是她的女儿,是1999年农历9月28日、公历11月5日出生的已满14岁了。田梦蝶平时不太愿意在家里呆,她到底在外面干什么也不愿意说。她要管八岁的小儿子,所以很少管她。16、证人朱先玉证言证明,黄甜甜是她的外孙女,她的父母离婚后一直跟随她长大的。黄甜甜是1999年11月出生的,已经满了14岁。17、证人何英证言证明,何星是她的女儿,1998年6月11日出生,已经满15岁了。何星不听她的话,现在坏了事应受法律制裁。18、人身伤害医学鉴定书证明,张家界市人民医院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医鉴字(2014)第10号人身伤害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记载:被鉴定人秦某某的处女膜3点、9点新鲜裂伤,阴道前庭多处浅表挫裂伤。19、物证鉴定书证明,张家界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2014年7月5日作出的张公物鉴(法物)字【2014】147号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记载:1)、支持从1号检材(指现场房间内床单上提取的血迹)为被告人田际辉所留;2)、支持从2、3号检材(指现场房间内棉被上提取的血迹和现场房间厕所垃圾篓内提取的卫生纸的血迹)为被害人秦某某所留。被告人田际辉对此结论无异议,被害人秦某某的父亲秦某某表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拒绝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面签字。20、书证证明,1)、扣押清单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记载:公安机关暂扣收入被告人黄甜甜人民币2200元、何星人民币4600元、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2300元。2)、永定中学证明记载:秦某某出生于2001年2月9日学籍号L430802200102090020.田梦蝶出生于1999年11月5日,学籍号120100050447.3)、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何星、黄甜甜是秦某某2014年4月25日扭送至公安机关;5月10日凌晨在自由港网吧抓获田梦蝶、黄佳铃;5月11日14时许,田际辉主动到永定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投案;4)、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田际辉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被告人黄甜甜、何星、田梦蝶均属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害人秦某某至案发时年龄仅13岁2个月。21、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4月25日19时被告人黄甜甜在公安人员陈利明组织下从12张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认出7号是秦某某被强奸案的同伙向玲君。4月28日11时,证人张利胜从12张不同的男性照片中8号是田际辉。5月10日14时,被告人田梦蝶从12张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认出7号就是向玲君。4月25日19时,被告人何星从12张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认出7号就是向玲君。4月28日13时,被害人秦某某在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分辨不出哪个是田际辉。在同一时间秦某某从12张不同的女性照片中辨认出7号照片就是向玲君。2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2014年4月25日9时至10时25分永定公安分局技术室主任宋宏成和张立彬、金勇军对张家界国际酒店8628号房间进行勘验检查发现:在白色被套内侧60X30厘米的范围内可见大量血迹;在白色床单中间位置可见16X5、6X10厘米范围的两处血迹;在床单靠边上位置可见6X1厘米范围的血迹。在厕所马桶一侧的垃圾篓内可见一坨带血的卫生纸。23、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证明,张家界国际酒店位于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校大门对面的澧水河岸边,张家界市仅有的一座以张家界冠名的酒店,是秦某某被强奸案的现场。24、相关照片证明,张家界国际酒店8628房间的被套、床单上的血迹和带血的卫生纸。25、视屏资料证明,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田际辉、黄甜甜、何星、田梦蝶均到了张家界国际酒店8628房间即作案现场,有作案时间。26、通话详单证明,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田际辉与向玲君、向玲君与被告人何星有通话联系。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际辉、黄甜甜、何星、田梦蝶以殴打及胁迫手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田际辉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田际辉不明知被害人秦某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使用暴力,应宣告被告人田际辉无罪的意见,因田际辉与秦某某发生性行为时对秦某某可能是幼女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当认定被告人田际辉明知秦某某是幼女。故对被告人田际辉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黄甜甜、何星、田梦蝶的辩护人提出的因没有强奸的故意,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因被害人秦某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逼迫其卖淫的行为客观上为被告人田际辉奸淫秦某某起到了帮助作用,应认定为共同犯罪。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属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田际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甜甜、何星、田梦蝶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田际辉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甜甜、何星、田梦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际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甜甜、何星、田梦蝶作案时尚未年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田际辉具有的量刑情节:1、自首;2、赔偿损失;3、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黄甜甜具有的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未年满16周岁;3、被害人谅解。被告人何星具有的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未年满16周岁;3、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田梦蝶具有的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未年满16周岁;3、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田梦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际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二、被告人黄甜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三、被告人何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四、被告人田梦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勘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赵学继人民陪审员 胡超英人民陪审员 屈锦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在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