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靖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杨昌军申请杨海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昌军,刘文平,杨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杨昌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20日,被执行人刘文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7,被执行人杨海生,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7日,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永靖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靖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刘电宏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