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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林敏鹏与被告涂永彤、连巧英、郭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807号原告林敏鹏,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涂永彤,男,1965年10月5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连巧英,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郭先国,男,1964年1月5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敏鹏与被告涂永彤、连巧英、郭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敏鹏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敏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敏鹏负担。审判员黄文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黄燕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