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2号阮二娣与禤卓宜,李颖秋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二娣,禤卓宜,李颖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阮二娣,男,195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禤卓宜,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李颖秋,女,汉族,1981年8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阮二娣诉被告禤卓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禤卓宜、李颖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欠款153570元和本案执行费2204元,共计15577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送达协助扣划分红执行通知书。且本院向李颖秋所工作的三水大桥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水大桥每月将李颖秋的工资划出400元用于缴纳执行款。本院扣划的分红款加上三水大桥的工资款截止到目前本院已经为申请人执行到6416元。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并认可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执行时效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钦彬审判员 蒋 淳审判员 周绪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逸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