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赵宏与被执行人姜凤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69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被执行人姜某某,男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宝东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赔偿款406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姜某某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某赔偿款人民币4060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6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雄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