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六终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8份吴文娜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文娜,石家庄市经纬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0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文娜,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北路**号*******号。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8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经纬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105号。组织机构代码75750341-9。法定代表人朱莎,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1301031981********。委托代理人曹德全,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文娜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经纬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被告吴文娜称其于2010年9月下旬开始在原告公司担任播音主持岗位,2012年6月30日离开,工资起初是每月1400元,后来调整到月工资1200元,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交押金条欲证明该主张。被告从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30日在长安区奇经堂工作。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原审认为,根据原告所举之证据及庭审调查,能够认定被告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在长安区奇经堂工作,与被告所称其在原告处工作时间相矛盾。另,被告仅提交了押金条,亦不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被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石家庄市经纬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娜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原告石家庄市经纬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向被告吴文娜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15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吴文娜负担。吴文娜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判决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请求一、依法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二、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双倍的工资小计15400元人民币;四、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拖欠的工资小计4670元人民币。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于被上诉人处担任播音主持人岗位工作,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上诉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上诉人却拒绝交纳,致使上诉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原审没有查明本案事实,判决显失公正。石家庄市经纬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不是其公司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上诉人曾在被上诉人处从事过播音主持工作,被上诉人为其结算过工资。被上诉人主张其有固定的播音员和主持人,上诉人所录稿件是临时工作,并非其正式员工,同时被上诉人提交了工资表、花名册以及出勤情况,以此证明其工作人员中并无上诉人。被上诉人申请证人王炜、张同胜出庭也证明上述事实。上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为2013年4月。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是否向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关于事实劳动关系问题,上诉人主张自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在被上诉人处工作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在二审提供了石家庄市经纬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工作制度,部分播音稿件、庭审笔录中证人出庭部分、录音、工作日志和总结、广告合作意向书、邮件等证据材料,被上诉人的证人王炜、张同胜亦出庭作证,综合上述证据,双方均认可上诉人曾在被上诉人处从事过播音主持工作,该工作内容是被上诉人的业务范围并有过工资结算事实,被上诉人处亦有固定员工为播音主持人。尽管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能形成证据链,证实其为被上诉人固定员工,但其主张有发放工资以及考勤记录的事实,而被上诉人提供的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记录仅有三、四人,与其主张的以及证人证明的有固定员工作播音主持人的事实并不相符,被上诉人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本应承担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中的一倍。鉴于该一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上诉人的仲裁时效应从2011年6月起算,至其2013年4月申请仲裁,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应驳回其对该一倍工资的诉讼请求。至于上诉人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其可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确认吴文娜与石家庄市经纬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吴文娜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石家庄市经纬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0元,吴文娜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郝东霞审判员 薛金来审判员 岳桂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XX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