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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恒与王永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恒,王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张恒。委托代理人齐秀红,系申请执行人之妻。被执行人王永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恒与被执行人王永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王永祥已缴纳案款6265.74元、案件受理费50及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凉民初字第4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景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