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五终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万勋与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万勋,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10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万勋。委托代理人苗蕾,青岛市黄岛区仁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肖政,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殷兆光,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负责人韩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斌、刘振,山东肇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万勋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5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李万勋于2015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李万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万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973元,减半收取2486.5元,由上诉人李万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尤志春审判员 冷 杰审判员 孙向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