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金春凤与象山宏腾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金春凤,象山宏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金春凤。被执行人:象山宏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俞亚珍,该××总经理。金春凤与象山宏腾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宏腾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金春凤于2015年2月5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9158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象山宏腾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9158元,并支付执行费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7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