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仲举与王奎德、薛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625号原告:张仲举,男,汉族,1967年9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王奎德,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被告:薛光军,男,1964年8月2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本院受理原告张仲举与被告王奎德、薛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仲举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仲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芊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