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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长春大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孙维成、董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大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孙维成,董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大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孙嘉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维成,,住辽宁省昌图县。被执行人董新,住辽宁省昌图县。申请执行人长春大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维成、董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孙维成、董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维成、董新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壹拾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左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