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申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春林与杨作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春林,杨作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申字第3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春林,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澧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作福,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澧县。申请再审人李春林因与被申请人杨作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常民一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春林申请再审主要理由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再审。被申请人杨作福未予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与二审查明事实没有出入。本院认为,李春林雇请杨作福到其经营的石膏粉厂烧锅炉,被李春林指定为粉碎车间班长,李春林对粉碎车间的生产管理模式及粉碎车间班长当班时工作职责的具体情况与杨作福陈述一致,其客观事实与本案其他证据吻合,且经李春林申请为其出庭作证的证人王立文亦当庭予以了证实。李春林所提“杨作福的伤不是在其雇佣的时间及工作场所内从事与雇佣工作相关的事所致”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杨作福自2013年3月起至受伤之日一直在李春林开办的石膏制品厂务工,月收入在2000元左右。从查明的案件情况来看,杨作福虽系农村户口居民,但其长期在工厂务工,以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的收入即务工收入为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可以适用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杨作福的残疾赔偿金。原判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杨作福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李春林认为残疾赔偿金适用计算标准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春林所提“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李春林作为杨作福的雇主,没有为杨作福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也未加强工作现场的管理以预防意外事件的发生,以致其受伤致残,其对于杨作福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杨作福自身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理应对自身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李春林对杨作福遭受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杨作福对自身损失自负20%的责任符合客观情况和法律规定,属适用法律正确。因此,李春林所提“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李春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春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詹险峰审判员 刘祖军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