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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周万鹏与姜茂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万鹏,姜茂宝,贾乃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周万鹏,男,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XX亮,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茂宝,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贾乃华,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周万鹏与被告姜茂宝、贾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茂宝、贾乃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万鹏撤回对被告姜茂宝、贾乃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周万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宗乃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新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