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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中执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秦宗孝与代俊仪、丁玉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宗孝,代俊仪,丁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中执字第908号申请执行人:秦宗孝,男,194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秦永洪,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代俊仪,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丁玉良,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秦宗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30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代俊仪、丁玉良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秦宗孝借款本金10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代俊仪所有的川l号轿车一辆,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代俊仪之妻唐自群(51112119650615058x)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176号2幢19楼2号(产权证号:1661**)、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600号(产权证号:1897**)、乐山市市中区嘉祥路1469号(产权证号:1897**)、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606号(产权证号:1897**)的房屋四套。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代俊仪、丁玉良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代俊仪、丁玉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3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毛 利审判员 余建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