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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7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叶向炜与叶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向炜,叶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803号原告叶向炜,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沙坪坝区向炜汽车配件经营部经营者,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叶光华,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向炜与被告叶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向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叶向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向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叶向炜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 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尚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