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吴江盛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叶从权与杨永兴、杨彩娟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从权,杨永兴,杨彩娟,吴江市胜涛喷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叶从权。被执行人杨永兴。被执行人杨彩娟。被执行人吴江市胜涛喷织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黄家溪村三里桥。负责人杨永兴,厂长。原告叶从权与被告杨永兴、杨彩娟、吴江市胜涛喷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杨永兴、被告杨彩娟应归还原告叶从权借款60万元,于2014年12月底前履行。二、被告吴江市胜涛喷织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12元,由三被告负担,并于2014年12月底前直接交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及车辆信息,均无登记。依法查询了银行,账户均无存款。执行中本院多次去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发现:吴江市胜涛喷织厂早已关闭,负责人杨永兴也不知去向,在外躲债。另在黄家溪村临时搭建的简易厂房及辅房都是无证,没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土地是村里集体所有,相应的承租费用也一直未交纳,厂房因无相应手续一时难以处理。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相关执行情况,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期限举证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线索及负责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就未受偿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严根荣审判员  周 斌审判员  王 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庆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