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鼎法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叶间好与罗少梅权属、侵权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间好,罗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叶间好,女,汉族,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委托代理人:杜国贤,男,汉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委托代理人:邓杰雄,广东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少梅,女,汉族,1976年8月2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申请执行人叶间好与被执行人罗少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鼎法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罗少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叶间好欠款27662.66元及利息并返还受理费3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曾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罗少梅科处司法拘留。经查,在房管、车管、工商部门、金融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肇鼎法执字第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坚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张绍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明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