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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与周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王郁逊,院长。被执行人周鹏,男,生于1974年1月12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缴纳罚金1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周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1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税孝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