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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龙法鹤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邬某某与广东美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某,广东美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龙法鹤民初字第31号原告邬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龙川县。委托代理人郑超平,男,汉族,住龙川县。被告广东美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河源市。负责人黎志康,男,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邬某某诉被告广东美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超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美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邬某某诉称,被告美景公司在龙川县登云镇石福村种植速生丰产林,需要在林地开设林道,2012年7月20日,原被告就开设林道工程签订了《广东美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林道施工合同》。工程分为:1、挖推路基、平整路面;2、挖推会车坪;3、林道边坡;4、涵管;5、石方。林道工程量以汽车公里表进行测量为准,其它以施工标准采用现场测量或随机取点验收为准。工程造价780000元。合同第五条第一项约定:“工程款按工程进度给予预付完成工程量50﹪的工程款”。施工中,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工程于2012年12月完工并验收交付使用。合同第五条第二项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所有工程款”。但工程完工后,被告不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工程款,直到2013年9月5日才与原告结算工程,结算结果欠原告218385元(附结算单),而且结算后至今没有支付分文给原告。原告多次电话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开挖林道工程款218385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美景公司开庭时缺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广东美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龙川县登云镇石福村种植速生丰产林,需要在林地开设林道,2012年7月20日,原被告就开设林道工程签订了《广东美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林道施工合同》,内容为:一、工程单价为11元/米,挖石头路、放涵管单价为240元/小时。二、工程施工时间要求:必须在签订本合同后的一周内进场施工。三、工程施工作业及技术要求和验收方法:…工程施工技术要求:1、挖推路基、平整路面;2、挖推会车坪;3、林道边坡;4、涵管;5、石方。验收方法:…林道工程量以汽车公里表进行测量为准,其它以施工标准采用现场测量或随机取点验收为准。…五、…1、“工程款按工程进度给予预付完成工程量50﹪的工程款”,2、“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所有工程款”。六、违约处罚…。合同签订后,在施工过程中,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工程于2012年12月完工并验收交付使用。工程完工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工程款。2013年9月5日被告与原告进行结算,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对仍欠的工程款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单,内容:结算单,广东美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截止2013年9月5日未结清邬某某龙川县登云石福村挖机开路及林道维修工程款共计贰拾壹万捌仟叁佰捌拾伍元(218385.00元),广东美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美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2013年9月5日。结算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没有支付所欠款项给原告,引起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公司信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东美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林道施工合同》、被告所写的结算单原件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广东美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举证、质证的权利。本案争议焦点是:1、原告邬某某与被告广东美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合同纠纷即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2、原告邬某某要求被告广东美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是否合理问题。关于原告邬某某与被告广东美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合同纠纷即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被告美景公司在龙川县登云镇石福村种植速生丰产林,需在林地开设林道,与原告就开设林道工程签订了《广东美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林道施工合同》,该合同对工程单价、工程施工时间要求、工程施工作业及技术要求和验收方法及违约处罚等都作了约定,双方也签名,被告还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因此,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原告邬某某要求被告广东美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是否合理问题。合同签订后,原告完全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完工后交付使用并验收。之后,双方也进行了结算,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单。该结算单是双方真实意思,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结算单合法有效。自立下结算单后,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偿付欠款的义务,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偿付欠款的义务,被告的这一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广东美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仍欠原告邬某某工程款人民币218385元。二、限被告广东美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邬某某偿还欠款人民币218385元。本案的受理费4575.77元,由被告广东美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优人民陪审员  黄建辉人民陪审员  黄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晓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