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闸执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夏琼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夏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1394号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改英,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琼,女,汉族,1973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本市。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仕公司)与被告夏琼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夏琼未按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维仕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夏琼支付其代偿款55686.68元、违约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1567.20元,共计86358.68元。执行中,本院按86358.68元的额度,依法冻结了夏琼在本市工商银行枫林路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因该存款账户内金额一时难以满足冻结额度,维仕公司也未提供夏琼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招林执行员  刘晓立执行员  陶保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