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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行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天明、秦明安、秦双库、秦书林、秦安印不履行村委换届离任审计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天明,秦明安,秦双库,秦书林,秦安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行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天明,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秦明安,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秦双库,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秦书林,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秦安印,男。上诉人杨天明等五人诉长治市郊区大辛庄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村委换届离任审计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行立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天明等五人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为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予以改判。本院认为,杨天明等五人反映村委换届选举时未进行离任审计,要求大辛庄镇人民政府给予答复。该请求事项属于大辛庄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范围,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举报他人挪用集体耕地补偿款等事项,要求大辛庄镇人民政府给予答复,该请求事项不属于大辛庄政府的职责范围,大辛庄镇人民政府应告知其向有权机关反映,该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该请求事项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原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杨天明等五人反映村委换届选举时未进行离任审计,要求大辛庄镇人民政府给予答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应立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行立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学成审 判 员  温福宝代理审判员  谭占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