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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商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诸城市新东方汽车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广汇科技工贸有限公司、株洲嘉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新东方汽车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广汇科技工贸有限公司,株洲嘉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689号原告诸城市新东方汽车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芦河大道与场站交汇处。被告株洲广汇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天鹅花园37栋603号。被告株洲嘉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152号金谷公寓401号(现经营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向阳路嘉天紫东苑3栋裙楼)。本院受理原告诸城市新东方汽车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广汇科技工贸有限公司、株洲嘉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