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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燕艳诉被告王春生、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艳,王春生,刘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燕艳,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永祥,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宗保,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春生,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艳,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燕艳诉被告王春生、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春生、刘艳的银行存款7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原告自己名下房屋及其与担保人张坤名下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春生、刘艳的银行存款7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燕艳名下房屋及其与担保人张坤名下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