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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执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晓霞与被执行人黄武善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霞,黄武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217-3号申请执行人杨晓霞,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黄武善,山丹县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山民执字第21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武善在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寨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武善在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寨信用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积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