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行非审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韩某、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韩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行非审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隆尧县城康庄路266号,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现军,隆尧县东良乡计生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少辉,隆尧县东良乡计生办政法员。被执行人韩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农民。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隆计征决字第04018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隆计征决字第04018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韩某、李某作出的(2015)隆计征决字第04018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隆计征决字第04018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喜审 判 员 张红霞人民陪审员 高荣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靖国